京法巡回讲堂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新规定

京法巡回讲堂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新规定

谌旭娇 2025-01-06 未命名 912 次浏览 0个评论
京法巡回讲堂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新规定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系到千家万户。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婚姻家庭领域呈现出新特点。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其婚姻家庭编的变化备受社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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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4日,西城法院“诉源治理直通车”普法讲堂停靠在月坛街道、什刹海街道、白纸坊街道及三塔社区,邀请民二庭副庭长陈依卓宁、法官程乐为居民朋友讲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新变化。来自四个街道的百余名居民朋友和媒体记者通过专项微信群参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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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结束时,网络播放量已达6.8万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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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患抑郁症婚前未告知,《民法典》支持请求撤销婚姻

黄先生和李女士于2013年年初相识,同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黄先生发现李女士的精神状态有较大异常,根本无法进行正常沟通。李女士的住院诊断中记载,她患有严重的抑郁症,并且11年前就已经患病。黄先生认为李女士应该婚前如实告知,但李女士未告知。黄先生起诉,要求确认双方婚姻无效,但法院认为抑郁症并非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范畴,判决驳回了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一规定既贯彻了婚姻自由原则,又保护了婚姻双方的知情权。

起诉离婚被判驳,《民法典》规定分居一年应判离

张先生和陈女士因孩子抚养和教育问题发生争执,张先生第一次起诉离婚后被驳回,一年后再次起诉。虽然分居已满一年,但法院认为双方并非因感情不和,而是工作原因,且分居时间未满两年,因此再次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1079条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意味着,夫妻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只需要证明双方事实上分居满一年,并向法院再次起诉的,法院就应当认定婚姻已无挽救可能,判决准予离婚。

家务劳动价值不容忽略,《民法典》扩大离婚经济补偿范围

陶女士和张先生因孩子抚养教育问题发生争执,陶女士要求张先生给予经济补偿20万元,但张先生不同意。法院认为,陶女士和张先生并未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所以应推定为采取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无法适用《婚姻法》第40条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2款的规定,因此,陶女士的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民法典》第1088条取消了离婚经济补偿只在约定财产制下适用的规定,将经济补偿范围扩大到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同样适用,同时,增加了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在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肯定的前提下,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家和万事兴”,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固然重要,但法律更倡导的是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之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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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最后,法官向居民朋友发出温馨倡议,并解答了居民的提问。居民纷纷表示学习了法律知识,收获满满,期待下一场普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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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北京西城法院 文字:田婧 曹慧君 供图:潘歆宇 编辑:潘歆宇 谢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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