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
Q: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A: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Q: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何时扣除? A: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扣除。 Q:纳税人配偶、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A: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Q: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想全部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是16万吗? A:夫妻两人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分别计算,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万元,合计最高扣除限额为16万元。
住房贷款利息
Q: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什么? A: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Q: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A: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Q: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A: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Q: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A: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方式。 Q: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享受的时间范围? A:纳税人的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40个月,240个月后不能享受附加扣除。对于2019年之后还处在还款期,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扣除。 Q:夫妻双方婚前都有住房贷款,婚后怎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A: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Q: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A:不可以。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住房租金
Q: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A: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 Q: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如何定义的? A: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地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Q: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A: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上述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Q: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A: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和住房租金扣除。 Q:夫妻双方无住房,两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各自租房,如何扣除? A: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都无住房,可以分别扣除。 Q: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A:不可以。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二选一。如果对于住房贷款利息进行了抵扣,就不能再对住房租金进行抵扣。反之亦然。
赡养老人
Q: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A: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Q: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A: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 Q: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有哪几种? A: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Q: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A: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Q: 纳税人父母年龄均超过60周岁,在进行赡养老人扣除时,是否可以按照两倍标准扣除? A:不能。扣除标准是按照每个纳税人有两位赡养老人测算的。只要父母其中一位达到60岁就可以享受扣除,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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